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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6/15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辽农办人发〔2023〕53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人社发〔2021〕2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发〔202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行业实际,经厅党组研究,并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发布的《2025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我厅将开展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相关工作,现将资格复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范围

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的2025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中,拟进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见附件1)。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5月28日(周三)上午9:00-11:30。

地点:辽宁省植保植检总站(辽宁省农药检定站)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9号6楼会议室。

三、复审内容

考生根据招聘岗位条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原件审查后当场退还,复印件上交留存。

1.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2.笔试准考证。

3.《2025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本人签字、一式两份)。

4.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自行下载打印,学信网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不应超过报名之日前6个月)。

5.2025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交签字盖章的《按期毕业证明》(附件2)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取得学历学位时间一般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之前,否则不予聘用。

6.2023年、2024年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毕业生未就业证明(附件3)。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7.所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考生,应由考生本人参照模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文手写一份诚信承诺书(附件4)。

8.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出具的中共党员证明,预备党员请在证明中说明(附件5)。

四、其他说明

1.考生须本人参加现场资格复审,同时提供岗位要求的所有证明材料(提供规定制式模板的,按照模板出具相应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并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2.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人员递补。

3.面试公告将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网站(https://nync.ln.gov.cn/)上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网站信息,务必确保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未及时查看通知及通讯工具不畅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4.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全过程,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资格条件不符,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辽宁省植保植检总站(辽宁省农药检定站)

联系人:鲁老师?联系电话:024-86807697?

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动物医学研究院)

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024-24234147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附件:

1. 2025年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2.按期毕业证明

3.毕业生未就业证明

4.考生诚信承诺书

5.党员身份证明

6.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附件1 2025年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附件2:按期毕业证明.docx

附件3:毕业生未就业证明.doc

附件4:考生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5:党员身份证明.doc

附件6:放弃面试资格声明.docx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农机作业应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农办机发﹝2024﹞56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评审工作。经自愿申报,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并通过省级专家评审,拟认定绥中县沃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北镇市裕鑫农机专业合作社等2家合作社为2025年农机作业应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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