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兽易通!-全国执业兽医考试网 网站首页 兽医课程 兽医题库 微信关注 宠物医师
浙江|河南|广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福建|黑龙江|湖北
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辽宁|吉林|海南|内蒙古|全国
    
您现在的位置: 兽易通 > 兽医职称 > 江苏 > 正文:南京市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更新时间:2022/11/23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南京市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熟练运用计算机于本专业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畜牧(动物饲养、繁殖育种、饲料加工利用与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贮藏、环境卫生、牧业服务等)、兽医(动物医疗保健、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管理与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等)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公务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并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并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畜牧(兽医)师资格: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了解《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区级以上下达的项目。或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二)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或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三)参与计算机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技术程序开发编制、数据库建立及编制专家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或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四)从事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区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或作为参加者,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结果或编制的技术程序、数据库及专家系统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或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六)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
(七)在参与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的效果和质量。或参与研制或改进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处方工艺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能显著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疫病防治效果和降低生产成本,并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
(八)参与草地改良产品、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九)承担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省、市级同类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际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大专毕业不满4年,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晋升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一级奖励证书为准)。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一级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四)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三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前五名或一个以上主要章节完成者)。
(五)在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以及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省级以上行业比武中取得前5名者或市级以上行业比武前2名者或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畜牧(兽医)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为畜牧(兽医)专业。“相近专业”为农科类应用型专业。
第十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畜牧(兽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通过初级考试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通过初级考试取得员级资格并受聘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畜牧(兽医)师。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畜牧(兽医)师。
(二)申报畜牧(兽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兽医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8-2046, SYT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