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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6〕109号
更新时间:2023/11/25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公告第1号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7号》,现就贵州省2016年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执业兽医资格申请 (一)网上填报申请信息。考试成绩达到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的贵州省考生,登陆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gov.cn)填写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预约现场提交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25号)要求,为建设好我省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避免因工作人员变动带来的不便,我委决定开展2016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官方兽医资格条件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人员(包括此前在本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现已转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上报确认为官方兽医:

1.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编制内人员;

2.现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岗位工作。

(二)2012年1月1日后新调入或者录用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符合第(一)条第1、2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确认为官方兽医:

1.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2.已经本省或其他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为官方兽医(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兽医师)以上职称。

目前不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不得报送确认为官方兽医。

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程序

(一)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官方兽医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出具在“检疫”、“监督”或者“检疫监督”岗位工作以及属于编制内人员的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将信息录入到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审核上报上级用户。《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见附件1,须直接通过系统打印,勿提交手填表格)和书面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于8月31日前报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州)本级人员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初审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官方兽医资格的复审。复审机关要严格审核书面材料和系统上报的信息,审核通过的,完成系统操作,并将《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与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并于9月15日前报省农委。

(三)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员的确认程序同上,但仅通过书面材料上报,不需要在系统中填报。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统一填报全市《具备规定学历职称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寄送,同时发送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到gzssyc@sina.com。

我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并报农业部备案。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

三、有关补充事项

(一)官方兽医调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等情形的,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系统层级审批上报注销其官方兽医资格。各市(州)将《官方兽医资格注销表》(见附件3)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农委,今后每半年报一次,同时通发送电子文档到gzssyc@sina.com。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要求,规范系统操作运行。要确保官方兽医确认、变更、注销等信息与相应的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工作流程与书面材料运转同步。系统操作人员要相对固定,确需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联系人: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谢丽丽 85280244

李 波 85286055

邮箱:gzssyc@sina.com

附件:1.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

2.具备规定学历职称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

3.官方兽医资格注销表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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