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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妇女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25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2021年贵州人才博览会暨赴知名高校引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2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贵州省2021年“放飞理想 筑梦黔行”(下半年)赴省外知名高校线上引才活动的通知》(黔人社函〔2021〕182号),2021年12月11日,我厅组织相关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进行了线下评审(现场资格复审、面试),现将线下评审情况及进入体

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妇女农民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渔业)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贵州省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按照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职字【1996】第70号)精神,结合“三农”工作实际,为加强妇女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技术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农民技术人员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开展2010年全省妇女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按照《贵州省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2010年全省需完成妇女农民技术职称初级评审任务指标为2500名(名额分配见附表),中、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由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审条件逐级申报评审。

(二)通过开展妇女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培养造就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户、带头人,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妇女农民技术骨干队伍,逐步达到每村有1名具有相应技术职务资格的妇女农民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

根据农业部农职改【199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本次申报妇女农民技术职称的范围是: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村沼气池建设或管理、农村能源利用、农业机械应用、花卉生产等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乡镇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农民男性申报技术职称不受指标限制,暂不列入任务目标,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评定。

申报农民技术职称人员年龄限定在18—60周岁之间,从业年限的终算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按照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职字【1996】第70号)执行。即:初级职称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农技部门审核,分别由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中级职称按上述程序推荐、审核后,由县(市、区、特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各市(州、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评审。高级职称报省农业委员会评审。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农民技术职称需填报《贵州省农民技术职称申报表》,申报表由省农业委员会提供样表,由各地复制使用。其中:申报初级职称需填表一式2份,申报中、高级职称需填表一式3份,另附本人学历文凭(或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绿色证书、原职称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或有关业绩材料1套。申报材料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评审要求,分别由省、地、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受理。

五、组织机构

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及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县的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六、证书颁发

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农民技术职称,由组织相应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并使用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职称证书,按高、中、初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畜牧(渔业)局不单独编号),并加盖钢印后发放。编号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按8位数编码,前两位数是省区代码,后6位是发证顺序代码。贵州的起编号码为:“24000000”,“24”是贵州省的代码,顺数,第三位是地区号,第四位是分级号,高级填1,中级填2,初级填3,后四位是评审通过人员的顺序号。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阳光工程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及其他农民技术培训与开展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荐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二)加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将有关文件资料印发到乡(镇)、村(组),使广大农民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政策,积极参加职称申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申报、推荐、审核、评审、批复、发证的程序,层层把关。对上报的材料要进行细致审查,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或破格条件的,不得推荐至评委会评审。要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审工作任务。

(三)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及考核的政策措施,使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特别是妇女农民技术人员有优先获得技术资料、参加培训,优先获得良种、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优先获得扶持兴办种养业、参与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和多种经营等权益。

(四)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当地妇联组织的支持,大力宣传妇女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应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其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她们成为学习运用新技术、新方法的骨干力量,不断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申报农民高级技师职称材料由各市(州、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农委人事处,以便安排评审。中、初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31日前结束,有关上报备案名册及总结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委人事处。

联系电话:0851—5283647、5283625(传真)

附件:1、2010年贵州省妇女农民技术职称评审任务分解表

2、贵州省农民技术职称申报表

3、贵州省妇女农民技术职称人员名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民 技术职称 评审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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