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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的适用对象是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者。

  第二款的适用对象是诊疗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

  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处以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应处以违法行为人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请发证的兽医主管部门实施。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受到罚款和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两项行政处罚的,收到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张由动物监督机构作出,内容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主管部门;另一张由原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兽医主管机关作出,内容为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发证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兽医主管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由被处罚人选择。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依违法行为不同处罚不同:

  1、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二是根据不同情况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诊疗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法所得是指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非法从业者在从业期间向畜主收取的动物诊疗费,包括利润和费用。

  并处罚款,是指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并实施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有违法所得,则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要同时实施,即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同时体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项内容。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许可是指经法定机关依法许可后,申请人才能从事某项活动,行政许可的标志是行政许可证件。对动物诊疗来讲,取得许可的标志就是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是指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六条及有关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后果的,例如造成接受诊疗的饲养场、户发生疫情;甚至造成周边及更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情节严重”,是指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例如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由于诊疗行为致使其他多个饲养单主体的动物感染该疫病或大量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等。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引起动物疫病扩散,包含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在饲养场所及其周围室外剖检动物尸体;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就非法分离病原。二、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诊疗活动中场所、器械等的消毒。三、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隔离治疗染疫动物。四、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对动物尸体、病料、诊断器皿、培养物等不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等。五、诊疗人员直接造成不同的动物及饲养场、户动物疫病的扩散。六、其他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行为。

  五、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该条第二款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罚款,以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前提是违法行为必须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后果,也就是说,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后果的,对动物诊疗机构不能适用该款实施处罚。

  2、关于本条与第八十二条的并用。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对诊疗机构按本条处罚,对其中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处罚;对其中未注册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处罚。

  3、关于许可证的撤销、吊销和注销。撤销许可证件是指许可时符合条件,但后来又不符合条件,由发证机关对原许可证予以撤销,不属于行政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属于行政处罚,起因是当事人符合许可条件,但在从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被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原来发给的许可证件。注销行政许可证件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项措施,起因是当事人发生了特殊情况,例如不再从事有关活动等;从当事人实际上必须停产停业的效果看,撤销许可证件与吊销许可证件是相同的。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而被撤销许可证件的,只要当事人进行了整改,重新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颁发许可证件;对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件的,当事人也可重新申请许可证件,但有的法律规定,终生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注册从业及执业兽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的适用对象为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人员。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为经注册的执业兽医。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行政处罚的,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吊销注册证书的,为负责执业兽医注册的兽医主管部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依从业人员是否注册而不同:

  1、对未经注册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注册的执业兽医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违法所得是指非法从业者在从业期间向畜主收取的诊疗费,包括利润和费用。

  并处罚款,是指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并实施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有违法所得,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要同时实施,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同时体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项内容。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该违法行为人在暂停期过后,自动恢复从业能力。

  吊销注册证书,是指负责执业注册的兽医主管机关依法将原颁发给违法行为人的注册执业兽医证书收回,剥夺其兽医执业能力。该处罚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影响很大,为了正确适用此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应适用听证程序。

  四、本条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这种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授予公民资格的行政许可,即经过许可才能从业,否则,即违法,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执业兽医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见第八十一条释义。

  3、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是指《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假兽药、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兽医器械的,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兽医器械。

  4、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该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一,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无论是平时的免疫接种,还是发生动物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接种,实践证明都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技术措施。免疫接种虽然是养殖者自己的义务,但我国还有大量的饲养规模较小的饲养主体,本身没有技术能力履行这一义务,客观上需要执业兽医的服务。因此,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好这部分饲养者的强制免疫工作;第二,全社会共同参与,是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的重要保证,执业兽医作为具有该技术技能的职业人员,更应当响应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活动;第三,参与社会动物防疫事业,是执业兽医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如果执业兽医拒绝或者不完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则按本条予以行政处罚。

  此行为的情节严重,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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