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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因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并在法律规范、财政支持、技术措施等方面予以保障。特别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更需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得以有效控制和扑灭。按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这里的关键点是“统一领导”,因为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资源、统一采取动物卫生措施,才能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作保证,就不可能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乡镇,尤其农村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乡镇的动物防疫队伍肩负着动物疫情普查、动物疫情报告、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防疫任务异常繁重。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基础力量。近几年来,国内部分省市接连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充分暴露出我国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健全,如乡镇站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瘫痪、村级无动物防疫员等,致使疫情发生后不能得到及时上报和立即采取防控、扑灭措施,造成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蔓延。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才能保证各项防疫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需要得到人事、编制、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只有依法纳入政府职责,才能得以协调解决。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2004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就是要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建设,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的兽医工作体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坚实基础,也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这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兽医工作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也有利于落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兽医工作体系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和人员素质低,以及基层体系的“四无”即无办公场所、无设施设备、无人员、无经费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是改革兽医管理体制中既关键又迫切的任务。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务必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建模式,建立健全兽医三个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并按国务院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在建立经费保障的同时,必须搞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体系、防疫检疫监督体系,以及防疫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的需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参照国际规则,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检疫监督等相关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和技术,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在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为此,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动物疫病实施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总体目标。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是指在动物疫病防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一段时期内对不同疫病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扑灭的长期计划。

  由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是一种长期计划,它需要对 5~15年或更长时期内的动物疫病流行及风险分析状况、国家财政投入能力、兽医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状况、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有效的防控措施以及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要求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作出长期安排。按规划范围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动物疫病防治总体规划和某种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前者反映了在一个时期国家总体(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后者则是防治某种动物疫病具体的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来确定和实现国家或地区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是WTO/SPS协议规定的WTO成员为保护其境内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动物卫生措施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WTO/SPS协议要求:各成员应十分明确地说明其保护水平,以便允许对任何SPS措施所能达到该水平的程度进行检验。WTO还要求:这些说明必须是公开的,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通常可以获得的。确定动物保护水平是国家动物卫生决策的一部分,从逻辑上讲,它通常是在选择和采取动物卫生防控(SPS)措施之前就应该确定。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是采取任何SPS措施的依据,在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应对策略和举措中,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是“纲”,动物卫生防控(SPS)措施是“目”。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确定之后,SPS措施才能有的放矢,动物疫病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得到控制和扑灭。

  本法之所以规定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就是为了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从而采取相应的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究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真正提升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地位。就是要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真正上升为国家行为。即由国家制定和发布重大动物疫病扑灭规划,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反应的需求,保障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到位。二是为了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具体责任。任何好的动物源性产品是饲养出来的,因此预防动物疫病是饲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搞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应当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故必须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检、林业等有关机构的职责,保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军队和武警部队也要负责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并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四是为了做好决策、评估和监督。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扑灭某种动物疫病则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决策、指导、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目前,我国动物饲养的基本模式还是以千家万户分散饲养为主。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至关重要。原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协调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继续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作用,故本法明确的规定了其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兽医局承担。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无规定动物疫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区名录;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推、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根据对当地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农业部备案后执行;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颁发;认定当地动物疫情,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并根据农业部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省级);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审批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颁发;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兽医工作机构;负责对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下,更要强调“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监测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本款是对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自己负责的动物防疫范围进行的界定。“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是指现役的直接用于军事训练和侦察作战任务的动物,包括军马、军犬、军鸽等。“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饲养自用动物”指饲养的用于自身消费的所有动物。军队养殖场相对封闭于军营之中,一般不予外界流通,其动物防疫工作由军队自己负责,便于操作和管理。但是,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其生产的动物、动物产品已经超过了军队的自身需要,剩余部分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有必要依法对军队进入市场流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统一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立。根据《国务院善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精神,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的能力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立。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是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这时讲的“国务院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二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目前农业部和一些地方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科研与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动物防疫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复杂的任务。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都需要有相应的科学知识,比如动物防疫涉及动物微生物、传染病、寄生虫以及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有关多个学科的知识。党和国家历来对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十分重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动物疫病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地深入,因此,必须通过鼓励、支持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研究来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

  开展国际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和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通过与发达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还可以促进我国动物卫生措施和技术与国际接轨,从而提高我国动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水平的标准。

  二、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只有应用到动物防疫工作中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家不但要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还要注意鼓励和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一方面通过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另一方面也要制定一些措施鼓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直接采用。

  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在依靠科技,提高防疫效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用于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防治各种动物传染病的生物制剂的品种与数量不断增加。二是诊断疫病的新技术不断用于生产,如徽粒凝集法、间接血凝抑制法、琼脂扩散法、放射免疫技术以及单克隆抗体和核酸探针等特异性诊断方法已在科研和生产中应用,提高了我国动物疫病诊断水平。三是推广应用新药械。我国的兽药厂可生产高效、低毒、广普驱虫药,抗菌类药物,普通疾病医疗用药和主要医疗器械。四是科研与生产密切结合,各类兽医科研成果推广迅速,使用面广,收效显著,提高了动物疫病的防制效益。五是动物卫生法律和兽医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修订、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持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国家鼓励、支持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动物防疫观念,增强人们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活动,从而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水平。国家鼓励、支持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科学和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能够掌握更多动物防疫的科学和法制知识,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各级兽医部门把科学养畜作为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编制大量养畜防病科技材料,举办培训班,积极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科学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治成果在动物防疫活动中适用,提高了国家动物疫病防治的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为了鼓励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国家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范围,一是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主要包括:一是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等方面积极同违反动物防疫工作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二是在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在生物制剂、诊断疫病的新技术和新药械等方面有发明创造的;三是在推广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成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四是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五是在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等等。

  二、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如兽医、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等。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个人包括兽医人员、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人员等。

  三、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质上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资金、晋升工资等;二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晋升职务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形式,主要是通过表扬,发给奖金,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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